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半年汇总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调查处理结果报卫生部。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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